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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시경>의 정가 속에 나타난 고대부녀자의 남편에 대한 심미의식

The Aesthetic Appreciation of Married Women towards Husbands Reflected in Lyric Poems of ≪詩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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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제분류중국어와문학

초록

從對在≪詩經≫情歌上所表現的中國古代婦女對丈夫的各種審美型態之特徵當中, 探討出來的結論是如下五種: 第一, 在「賢婦類型」當中, 住持公事的是丈夫, 幇助他的是妻子, 其眞正內蘊就是在婦女之潛在意識裏所存在的婦女之「社會美」和「家庭美」之外化. 第二, 在「征婦類型」中, 當她丈夫出戰之時, 婦女們全都顯出對丈夫實現公義之驕傲, 但是與丈夫別離之時間越來越長, 或該回家的日子, 不能回來的時候, 就使她們所持的這樣的審美觀點變成「公私衝突」之葛藤局面. 我們由此可知在征婦之審美觀裏, 以「公義」爲中心的「社會善」就是一個虛構, 只有對家庭的關懷和持家的勤奮表現出, 對丈夫的恩愛和對公婆的孝順. 這就是征婦之眞正的幸福, 又是她的審美意識之實在性. 第三, 在「思婦類型」當中, 丈夫爲了公事出差, 因此獨守空房之“思婦”對丈夫思念之審美意識, 才顯出其內在意義, 例如, 夫婦關係的本質, 或夫婦兩人之存在價値 等等. 換而言之, 丈夫不在她們身邊的時候, 才表現出希望跟丈夫實現公益善, 更高一層實現家族愛; 希望跟丈夫履行公義, 先要重視個人生命之價値; 思婦之自我, 以丈夫爲主之審美關懷 等等, 當時以保護男權和集團意識爲先的社會, 婦女們這樣之審美意識, 頗顯出先進性. 第四, 在「怨婦類型」當中, 雖然喪失妻子之地位, 但仍然不能忘記丈夫, 並懇祈回復他本身的理性, 使其終有一天回到她身邊; 另外又夫無論生死, 皆願意與他在一起, 因此表現出對丈夫之專一之審美情感. 再而言之, 宗法家族制度, 原是有利于占有權益者之制度, 但是當時婦女們却把這一個跟她們只要求義務和責任之沒有人情之牢獄當做她們終生住處, 因而心甘情願給社會大衆顯現出一個犧牲自我之審美意識, 所以連對丈夫的「怨恨」情感都埋在她們心裏, 只留下着以「和諧」之境界餘步, 因而給我們顯示出一個帶着儒家特性的婦德之審美態度. 第五, 在「棄婦類型」當中, 雖然被丈夫抛棄, 但是仍然, 以儒家的溫柔敦厚之審美態度, 與丈夫保持主從關係, 有的棄婦却把丈夫之失道及失德之不妥當性指出來, 因此把一個主從關係之夫婦形式, 以人格平等關係來要求. 但是最終把它重新轉到主從關係之立場上. 因此把時代性顯示出來, 所以我們可知本質上她們的審美意識沒有任何變化. 總而言之,從上述各種類型當中顯示出來的詩經時代婦女之審美態度裏, 可以看到一個個人性和共通性混在一起的事實. 卽她們都有着對個人幸福, 個人生命和個人人格之自覺性, 但又向着社會, 把對立性及葛藤之性, 盡力表現出來, 最終在一個“女必從夫”之宗法制度之索罔上, 顯現出一個屈膝之時代性. 這一個宗法制度雖然在她們個人立場上, 是一個嚴酷之制度, 但在國家的統治立場上是有所肯定的. 由於統治者要求婦女應有儒家的「溫柔敦厚」及「怨而不怒」之「中和性」的審美態度, 所以在她們的思想上也不知不覺表現出來, 因而使她們産生出來一個爲了丈夫ˎ家族及家庭, 心甘情願犧牲自己之婦德精神, 而筆者認爲這種婦德精神爲中國以後的發展起了奠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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