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국의 해상 원유유출에 대한 해양환경 손해배상의 법적 문제 고찰 -발해만 해상유전 원유유출 사건을 중심으로-
中国海上溢油事故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以渤海湾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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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海上原油泄油导致油类污染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损害,是环境侵权之一。环境侵权行为属于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相较于一般侵权行为在其成立要件与归责原则上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就环境污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环境侵权案件索赔实质上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界定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基于上述环境侵权索赔程序的特殊性,本文考察2011年中国渤海湾发生的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的相关中国法律适用情况比较分析中国塔斯曼海(TASMAN SEA)轮船案件的索赔过程和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事后处理过程,探究索各典列间可资借鉴之处。运用现行中国相关法律解决渤海湾溢油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管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2款规定,有其裁判管辖权属于中国。二、确定溢油事故责任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两当事人是损害赔偿的责任方。三、损害赔偿请求主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与塔斯曼海轮船案件判决的内容,国家具有损害赔偿请求主体的资格;―周边海域渔民与养殖户等个人作为该事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具有索赔主体的资格,但实践中存在着索赔难的问题;―关于环境团体等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存在着法院赋予环境团体原告资格的先例,以及在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因此值得进一步关注。四、该溢油事件是否适用「1992民事责任国际公约」问题:―该其责任公约中“损害”指的是船舶溢油而非海上钻井平台溢油造成的损害,所以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无法适用该公约。塔斯曼海轮船案件对中国海上溢油事故具体的索赔过程之借鉴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由于同属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与渤海湾溢油事故十分相似,也值得中国借鉴。本文着眼于海上溢油事故的法律解决,运用环境侵权的相关基础理论,借鉴同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探寻如何运用现行中国法律解决渤海湾溢油事故。总而言之,海洋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则很难将其恢复原状,且需要付出巨大成本。关键是我们需建立切实有效的损害赔偿程序与方法,实施有效的事后处理方法,才能够保证人与海洋生态之间和谐共处、共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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