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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律의 ‘爲戶’를 통해 본 編戶制 운용의 한 성격 ― 『張家山漢簡』 <二年律令>의 분석을 중심으로 ―

通過秦漢律的“為戶”所見的編戶制運用的性格 ― 以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分析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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주제분류역사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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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的國家權力是把生產和生活的共同體-家族,用法律單位上的“戶”進行人為的編制,來進行運用和管理的。所以國家權力的“編戶”制度以及其運用方式是對理解中國古代國家體制的基本構造和秩序,非常重要的工具。研究中國古代的國家和社會,有一個核心的主題是“爵制”。其中特別是對於商鞅變法和《二年律令》所關聯的軍功爵制的理解更為重中之重。 《二年律令》中具體構建了與20等爵制相仿的官秩的等級,爵位的授予和繼承的原則,以及田宅的繼承,刑罰的減免等各種特權。所以在古代中國國家權力的構造上,“編戶制”和“軍功爵制”成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因為這兩個制度都可以從商鞅變法中尋找制度上的起源,所以把兩者結合起來進行考察,比起商鞅變法經歷戰國時代後,在秦漢帝國時期完成的支配秩序,這兩種制度可以更立體的來進行考察研究。我們以《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為中心,察看了戶的成立,戶籍的編成過程。這樣我們可以分析出軍功爵和編戶制是怎樣緊密地聯結起來,並作用的。 “為戶”是指構成戶的獨立的戶主,有獨立的戶籍,作為法律上,經濟上的獨立主體而存在。構成“為戶”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繼承基準的戶,為“代戶”,另一種是形成新的戶,為“分為戶”。 “分為戶”,可以任意選擇決定,但有一定條件的限制。可以“為戶”的基本條件是:“代戶“只要有“後”的存在即可;而“分為戶”除了嗣子以外,其他子女如果要分家,必須締結正常的婚姻。 《二年律令》中出現的戶籍的編成順序如下。每年8月,鄉部通過戶口調查,登記整理戶的變動情況,登記新的戶籍,並整理舊戶籍,副本上呈縣廷。縣收到鄉上呈來的戶籍副本必須嚴格的進行管理,這成為國家統計時最基本的材料,中央政府最終以此為基礎,進行全國范圍的戶口統計。和戶籍一樣重要的是繼承,根據遺言,分割財產的時候,鄉里的嗇夫一定要製成公認的券書,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分析財產繼承的律文,我們可以發現,田宅只有包括後子在內的子女才可以繼承。這是因為,繼承戶的時候或者成為新戶的時候,子女只有是戶主才能擁有土地並予以登記(名宅田)。 《二年律令》的戶律中,有根據爵的等級支給田宅的條文,這就是通過軍功爵授予的“名田制”。根據田宅的支給額有爵者和無爵者差別化的構成了土地支給的規定。這樣的土地支給的規定和減爵繼承的爵位制度有著緊密地聯繫。田宅的繼承,特別是卿級中,爵位和田宅減少的非常明顯。具有各種特權的卿級,所擁有的高爵身份也只能維持在當代,不能繼承。與之相反,從9級五大夫以下有爵者履行一般民眾義務的編戶民這個範圍內,爵和田宅的繼承份額並沒有明顯的減少,而且這個身份在編戶民內具有優越地位,並有身份上升的機會。所以《二年律令》中的爵制體係以軍功為基準,一方面有階層上升的趨勢,另一方面又有階層下降到無爵的士伍層的情況。按照這兩個方向歸納的話,我們可以認為,編戶民的上層,交叉分佈在五大夫以下,9-5級的大夫級中。 編戶制中,基本的戶的繼承和新戶的形成被稱為“為戶”,“為戶”具有法律上,經濟上獨立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上個別化和水平化的存在。這一獨立的單位可以根據軍功,與爵制體系進行結合運用。這樣一邊從事生產,並不是被動的成為國家權力可以收取剝削的資源對象,而是積極的立軍功,尋求身份上身的能動性的“存在”,在維持社會和國家秩序中都有著一定的地位。這正是商鞅變法中追求的“耕戰之士”的形象,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耕戰之士”的形成,是《二年律令》中一貫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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