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과 社會慣行―明代의 紳士 優免을 中心으로―
Law and Practice in the Ming Times : The Problem of Tax-reduction for G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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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Abstract
明初到15世紀末, 以國法规定的優免只限于「現任中央官」。但是,地区社会却在地方官和胥吏的黙認下,不仅是京官,而且外官和「致仕官」都得到優免,以此为契机恣行着無限制的濫免和詭寄。國法和地区社會慣行之间, 有這樣大的乖離。这种情况下,由于紳士的濫免和寄莊、非特權地主的詭寄,蔓延着富益富貧益貧的現象,使社會極度不安。于是小農民沒落流散,发生了动摇里甲制根幹的深刻的社會問題。監察御使樊祉立廉石碑于蘇州察院就出于这一原因。嘉靖年間的華亭人何良俊认为正德年間是明代社會的重要的分期就是指摘的这一現像。 到16世紀初的正德年間,还没有正式得到認定的現職外官和致仕官都得到了優免。即被默认的社會慣行成为現實化。另一方面, 到嘉靖9․10年开始正式限制紳士的優免。这期间提出的5․6次限制優免的主張得到了结果。到了嘉靖24年, 最終确定了明代「紳士優免則例」。 不顾这一措施,紳士以濫免和寄莊为能事,非特權地主以詭寄紳士为能事,而且地方官和胥吏给以黙認,因此限制優免的規定不过是一纸空文。虽然濫免和詭寄的弊害很严重,但是明朝对紳士優免的限制却越来越松。紳士數越来越多,其中未入仕學位層的人數激增。徭役科派對象的比重从人丁逐渐转移到田土。这都是使土地集中到紳士身上,而使農民沒落流散的要素。 未入仕學位層激增、紳士層成立的时期,随着里甲制的弛緩、農村人口流散、流入禁山區或城市地区的时期,奢侈风潮蔓延的时期,四方農民蜂起不断的时期,游手和無賴的存在倍受瞩目的时期,这些現像出现在明中期决不是偶然的。而且明末以江南地区为首,积极推進「均田均役法」也决不是偶然的。再说, 淸入關后的順治4年(1647)出的殿試策題, 后来紳士的抗粮不断,順治15年颁布「紳衿抗糧處理規定」, 順治18年发生江南奏銷案, 都源于明代紳士的这一濫免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