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後期 鄕村組織의 變化와 訴訟處理―徽州地域을中心으로―
Change of Rural Organization and Lawsuit Resolution in Huizhou during the Late Ming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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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到了明後期, 在里甲功能不如以前的情況之下, 地方官所得出來的新辦法, 就是鄕約和保甲. 不過, 這些組織是地方官便宜施行, 不是像里甲制限制于中央政府. 所以, 這些組織不是代替里甲制的, 而是補助里甲功能的. 所以, 與辦理訴訟無關的鄕約和保甲, 在地方官行政過程中, 成爲擔任有關訴訟的工作. 据徽州訴訟文書的剖析, 檢證案件現場、調査有關文件的工作, 是鄕約․保甲擔當者共通承任, 以比旣存里甲和里老人的工作沒有差別. 但鄕約擔當者通過調停․仲裁解決訴訟的情況增加, 逮捕罪犯的牌常常支給保甲. 這種差別, 也許與原先鄕約和保甲各爲敎化和治安被組織有關. 還有, 到了這時期, 像明初發揮絶對影響力的里老, 不再存在, 因此, 靠諸多鄕村組織擔當者來辦理訴訟. 所以我認爲, 明後期與明前中期比起, 依靠諸多勢力辦理訴訟. 地方官雖然利用衙門內官吏, 也不能够辦理所有案件. 並且當時里甲組織不堅固, 所以, 不像明前期一樣使鄕村組織能專門辦理, 利用鄕約․保甲以辦理訴訟, 也不充分. 因此, 有時借用族長或紳士的權威. 可見, 按照案件的情況, 使用多種辦法, 辦理訴訟. 里長․鄕約․保甲長的調査和檢證、宗族內有力者的調査和勸解、官吏․差役的派遣和調査等, 經常同時出現. 卽在明後期的辦理訴訟, 官府在前面起到作用, 但不能建立單一的系統, 因此, 出現複雜多樣的局面. 我認爲, 中央監督地方衙門的權利集中到刑部、定式制度化幕友以充實地方官的司法工作、官府直接派遣差役以使他們召喚關聯者等訴訟辦理的統一運用是等到淸代以後也才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