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律과 法家思想
The Law of Qin and Han Dynasty and Leg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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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在法家思想里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客观基准, 法只不过是实现社会安定 性的手段. 因此法带有度量衡的性格. 在秦漢時代的法家思想里刑罰因为是 富國强兵的手段带有很多公利的性格. 刑罰终极的目的不是刑罰自體, 而有 富國强兵的目的,在秦代有个典型的事例就是把刑徒卖给民间来提高國家的 財政收入. 为了國家强盛法家思想的手段和方法被商鞅所强调. 因此在法家 思想里刑罰自體要完結的目的非常不足.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里有关于隸 妾贖免的規定. 因为劳动力不足法被嚴格的使用并且使用于勞役刑徒, 女子 罪人的情况管理困难并且在重勞動上的動員也非常困难, 对于这种情况作 为‘功’能減免罪的国家有利.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里的方法有① 有成人男 子志願去戍邊5年的情况, ②各种提示返納爵2級, 这种情况贖免的對象限 制是女性. 这样的事例也能清晰的看出法家思想的公利的性格. 甚至因为勞 動力的需求制造罪囚, 反面工事结束后没有什么需要就进行赦免. 在儒家和法家之间最大的差异是指摘,在儒家思想里親親要互相隱匿, 法 家思想中就是在父子, 夫婦之间有適用的相互告發的連坐法. 这样的理解 主要有睡虎地秦簡或者二年律令的具體的條文不相连的时候的见解, 按照秦漢律的具體的條文, 实际上关于子息的父母的告發是嚴格禁止的. 因为儒家特别重视貴賤上下的區別,依据这个思想八議在法中规定, 并且规 定了包括支配階層的刑事上的特点, 依据貴賤尊卑․長幼․親疏, 罪和刑 有差异, 并且親親相互要隱匿, 法家思想和它不同. 但是, 在最近出土的睡 虎地秦簡和漢初二年律令里依据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也包含罪和刑 在法家思想里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客观基准, 法只不过是实现社会安定 性的手段. 因此法带有度量衡的性格. 在秦漢時代的法家思想里刑罰因为是 富國强兵的手段带有很多公利的性格. 刑罰终极的目的不是刑罰自體, 而有 富國强兵的目的,在秦代有个典型的事例就是把刑徒卖给民间来提高國家的 財政收入. 为了國家强盛法家思想的手段和方法被商鞅所强调. 因此在法家 思想里刑罰自體要完結的目的非常不足.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里有关于隸 妾贖免的規定. 因为劳动力不足法被嚴格的使用并且使用于勞役刑徒, 女子 罪人的情况管理困难并且在重勞動上的動員也非常困难, 对于这种情况作 为‘功’能減免罪的国家有利.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里的方法有① 有成人男 子志願去戍邊5年的情况, ②各种提示返納爵2級, 这种情况贖免的對象限 制是女性. 这样的事例也能清晰的看出法家思想的公利的性格. 甚至因为勞 動力的需求制造罪囚, 反面工事结束后没有什么需要就进行赦免. 在儒家和法家之间最大的差异是指摘,在儒家思想里親親要互相隱匿, 法 家思想中就是在父子, 夫婦之间有適用的相互告發的連坐法. 这样的理解 主要有睡虎地秦簡或者二年律令的具體的條文不相连的时候的见解, 按照秦漢律的具體的條文, 实际上关于子息的父母的告發是嚴格禁止的. 因为儒家特别重视貴賤上下的區別,依据这个思想八議在法中规定, 并且规 定了包括支配階層的刑事上的特点, 依据貴賤尊卑․長幼․親疏, 罪和刑 有差异, 并且親親相互要隱匿, 法家思想和它不同. 但是, 在最近出土的睡 虎地秦簡和漢初二年律令里依据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也包含罪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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