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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妻로서의 삶

The Wife’s Life in Ta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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초록

一名女性作为妻子,其经历的人生可以以多种多样的角度来进行观察。本文将焦点放在唐代女性通过婚姻开始妻子的身份,集中观察了以婚姻的成立,终止及再开始而持续的一系列的状况。即,通过考察从婚姻的成立过程开始到婚姻关系的终止,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上展现出的妻子的地位,婚姻终止的事例,以及再次选择婚姻的妻子的决定会招来怎样的社会反应来展示妻子的人生。在成为一名男性的妻子为止,婚姻成立的程序不仅只一边倒地保护男性方面,而且在婚姻关系维系期间,设置了适用于妻子一方的更具差别性的条款,即“七出”。在另一方面,也设置了在婚姻关系维持与否上,保护妻子地位的规定。国家介入使婚姻关系停止的义绝发生在丈夫,妻子,亲属三种情况中,虽然对丈夫一方的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比妻子一方范围较小,在法律上并不平等,但在婚姻关系的维持上,明示了丈夫一方也有一定责任,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有其意义。此外,在没有七出或是义绝的情况下而出妻的话,将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可以认为这是在法律层面上保障妻子地位的规定。加之,如果被认为是不当出妻或是被判断为出妻时慰劳金不足的情形,妻子一方的上诉也是可能的。通过这些情况可以确认的是,无法仅断定妻子的人生是不公平的。妻子的人生在法律上虽然是不平等的,但在夫妻间的合意离婚及随之的改嫁,死别后的改嫁等自然现状中可以找到并不是不平等的情形。根据记录可以了解到官人阶层的死别后改嫁是当时社会的自然风俗。但是,对向丈夫要求离婚的杨志坚的妻子下达笞刑二十判决,可以认为这是将女性的离婚要求看作是犯罪行为,同时这也是在制造改嫁是不道德的人生这一命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社会对妻子们期望的价值是守节。通过褒奖守节的妻子,加强包括守节在内的儒家思想教育,社会期望妻子仅成为一名男性的从属,同时也制造出这样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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