중국의 안례 지도 제도에 관한 고찰
关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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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决定,自2000年起定期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在中国"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方针,明确提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制度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开始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是指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并适用于后列类似案件的制度。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主要背景是统一司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规范法官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被选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当中,社会防范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公布的案例,也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公布的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期刊的形式发布的各种案例。指导性案例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名称不同。指导性案例是规范用语,只有符合《规定》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的案例,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而以往发布或刊发的案例只能视为有参考作用的案例,今后通过其他途径刊发的各类案例不得成为指导性案例。二是程序要求不同。指导性案例均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选,而且均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三是指导效力不同。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对于该案例指导制度,有中国学者认为在中国正式开始实行判例制度并把该案例指导制度称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诞生是社会集体意识与国家意识不断互动的结果。社会成员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不断接触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同案同判”的必要性。但是,案例指导制度刚刚起步,到处可以听到对它的质疑。《规定》没有明确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且下级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编写要求和如何参照等,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尤其是《规定》里面的有些规定不够明确而引起不少的争论。该争论的主要内容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与司法解释的界定问题。对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来说,有论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必将取代司法解释,也有论者认为司法解释不可缺陷。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指导性案例的作为法规的定位及以及不够明确,而考虑到这些立法不足的情况,本文认为指导性案例是制作司法解释的一种途径或过程。通过一段时间积累的指导性案例的判决摘要可以形成司法解释,这样才能担保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整体来讲,本文认为虽然该制度还既不太成熟又有不少的要完善的部分,但是该制度的实施显示为了达到同案同判及司法公正的目的地的中国司法机构的奋斗。因此,今后肯定对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做不少的贡献。本文要介绍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概念、该制度的实施背景、被选定为指导性案例的实体上的要求及程序,进一步展开讨论包括与司法解释的界定问题在内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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