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漢時期 縣廷의 禁錢 회계처리와 그 특징 ― 長沙走馬樓 前漢 簡牘 「長沙臨湘少內禁錢計計誤案」 분석을 중심으로 ―
A Study on the Accounting Procedures for Forbidden Currencies in County Offices During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 Focusing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Changsha Linxiang Shaonei Jinqianji Jiwu” in the Zoumalou Western Han Bamboo Sl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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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汉代财政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分开运作. 其中帝室财政称为“禁錢”,由少府负责管理. 以往对秦汉代禁錢的了解主要集中在掌有帝室财政的少府职能和财源性质分析上, 相较于一般国家财政, 相关资料不多, 难以核实其实狀. 鉴于此, 2003年长沙走马樓前汉簡牘中前汉时期縣廷会计处理的有关禁錢的文件《长沙臨湘少内禁錢計計誤案》就包括在内, 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长沙臨湘少内禁錢計計誤案》是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4年)至6年(公元前123年)由长沙国臨湘縣向中央朝廷大農府太倉的右倉及少府太醫输送调拨的茹卵、象骨等物品发现会计账目有误, 经查实相关事宜后追究责任的文件. 本文以近期公布的全部釋文为分析对象, 首先以康王七年所写文件为中心, 考察了縣廷的禁錢 会計错误和由此产生的是正过程, 随后从证明文件上判断出康王五六年所写文件的性质, 并研究了反映在其中的禁錢会计处理程序和实践中使用的文件的性质. 在此基础上, 从多方面考量了臨湘縣在計会禁錢的性质及其归属机构. 经本文分析, 在臨湘縣会計的禁錢, 不仅被送到了少府, 还被送到了大農府的太倉. 首先, 长沙国臨湘縣送至太醫的物資可能是送给帝室之獻納的一种. 但是, 将相当于禁錢的物資送往大農府屬官的背景并不清楚. 本文理解了臨湘縣将調的禁錢送至大農府太倉之背景, 与向异民族征收的义賦有关. 至于“天子”,相当于异民族的“貢獻”,从獻物看来是禁錢财源,但其归属机构是大農府的大内或太倉. 这表明, 虽然汉代财政结构二元化, 但属于皇帝"家产"的财政和国家财政仍未严格分开. 写有《长沙臨湘少内禁錢計計誤案》的武帝元狩年间, 是吳楚七国亂以后, 朝廷对诸侯王的控制政策尝试了多种形式, 为征伐匈奴等对外远征, 正式立项并开始实施新财政政策的时期. 鉴于此, 这份由诸侯国所在地縣廷对帝室财政禁錢进行会计处理的文件, 为武帝元狩年间前后朝廷与诸侯国之间围绕财政的关系走向提供了线索, 反映了帝室财政所属财源由地方官厅通过何种实务程序传递给朝廷财政掌管机构的实际情况, 具有重要意义.
